新闻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8/29 阅读:953391次 【字体: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为做好应对处置台湾食品塑化剂污染事件相关工作,经组织专家研究并征求你部门意见,现就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通报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 上一条新闻: 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小常识

  • 下一条新闻: 没有了
  • 返回上级新闻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扬州新瑞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顺达路33号 电话:0514-89787996 87959551 传真:0514-87963923
    苏ICP备13049733号 苏公网安备32100202010675号